消費者之重要權益:

 

⁕ 商品設計 、製造人及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(以下簡稱廠商)對商品或服務之瑕疵致造成消費者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或財產上之損害負無過失賠償責任。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也負相同之無過失賠償責任(消保法第七條、第九條)。上述商品服務之經銷商亦就故意或過失負賠償責任(消保法第八條第一項)。

 

⁕ 定型化契約條款,指廠商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,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)如有疑義時,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(消保法第十一條)。定型化契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,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,無效(消保法第十二條、施行細則第十三、十四條,審查權在法院)。異常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(如字體太小、印刷不清、記載於背面;或內容超過通常消費者知識程度、社會經驗等所能瞭解範圍)(消保法第十四條)。定型化契約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,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(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,審閱期間長短可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)。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,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(消保法第十三條第三項)。

 

⁕ 若收到商品與訂購商品不符或商品有瑕疵者,請於收到商品七日內與我們聯繫,若無立即反應,恕不接受退換貨。

 

⁕ 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,食品一經拆封、缺件、食用或消費者保存不良導致變質,恕不接受退換貨。

 

⁕ 燕窩屬冷藏消耗性商品,因保存期限短,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七天鑑賞期規範。

 

⁕ 未經消費者訂購而廠商直接寄送之商品,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,並得定相當期限通知廠商取回,而廠商逾期未取回或消費者無法通知者,視為廠商拋棄其寄送之商品。廠商在寄送商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,消費者不負任何返還義務(消保法第二十條)。

 

⁕ 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,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(消保法第二十二條)。

 

⁕ 依消保法所提之訴訟,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,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;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,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,因過失所致之損害,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(消保法第五十一條,由法院裁判之)。

 

⁕ 就同一之原因事件致眾多消費者受害,得由二十人以上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方式,由消費者保護團體(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)提起團體訴訟(消保法第五十條)。